宁德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11 17:31:17 浏览: 来源:

为确保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培生的培养质量,规范联培生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联培生为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高校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联培生的导师应是获得联合培养高校导师资格的我校在职(在编)教师。

第三条联培生的学籍、学历、学位由联合培养高校管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联合培养高校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条联合培养相关工作由科研处(硕士办)统筹,二级学院应将联培生的教学、科研、生活等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办、学工办进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硕士点建设和联培生的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稳定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将指定的工作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学工处、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 按500元/年/生标准核定工作绩效,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由二级学院自主分配。

第六条联培生导师应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对于导师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联培生原则上第二学年到我校学习,我校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实验设备及图书资料等学习条件,导师负责承担其所用的实验药品、耗材等用品。

第八条联培生应每年6月向二级学院提出入住申请,经硕士办审核后,由资后处统一安排免费宿舍,提前申请入住需按我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九条联培生在我校期间,由信息化建设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办理校园一卡通。

第十条联培生在我校期间,应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报备联合培养高校。

第十一条联培生在我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我校制定的培养计划或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联培生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者由导师批准,三天以上者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学工处、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联培生应根据联合培养高校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论文各个环节,并及时将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等材料提交我校二级学院、科研处各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联培生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毕业论文等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不能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离校时,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如因联培生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联合培养协议或擅自违反联合培养协议的,学校将追回发放的资助,并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利。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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